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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把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作为重大政治责任,认真贯彻执行《细则》各项规定并加强督促指导,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肃纪律,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教育培养,强化思想入党,从严政治审查,深入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严把入口关。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做好在新兴领域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夯实基础,不断增强党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细则》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细则》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4年5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6年4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6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提高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坚持综合平衡、分类指导,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增进对党的感情,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者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学习工作经历、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遵纪守法以及家庭情况等基本情况,并向其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党员的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心强的党员担任,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和阐释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其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经常谈心谈话,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对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培养联系人的,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党的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转交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并报上级党委同意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在工作、学习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拟列为发展对象的流动人员,应当在流出地和流入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入党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党员,不宜作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深入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情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表现;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网络行为表现的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函调或者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时,基层党委根据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审联审制度。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一般采取线下方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者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学习党的历史。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员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者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七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在批复同意接收预备党员后的一个月内,由基层党委或者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党委可以在“七一”、国庆等重大纪念日组织集中宣誓。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引导其不断提高政治觉悟,自觉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巡视巡察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级地方党委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做好在新兴领域中发展党员工作,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县级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党员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流动党员党组织,按照规定做好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以及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等工作;尚不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做好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等工作,并及时向有关党组织介绍情况、转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   对存在不坚持标准、不履行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等问题的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以及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人员,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应当综合分析研判,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并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其印制、管理等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作出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09-22 14:38:50

以科学制度塑造正确政绩观

在新时代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阶梯式递进的伟大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明确把政绩观作为党员干部的安身立命之本,强调“正确政绩观要求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科学决策和实干苦干,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为民造福作为最大政绩。从根本上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这不仅是一个认识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要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实践导向相结合,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同向发力。既要大力加强党性教育,也要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以科学制度来塑造正确政绩观。 在新时代新征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鲜明导向,就是要对标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要求,对标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与统一要求,对标“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纠正政绩观偏差、惩治错误政绩观。从根本上看,“错误政绩观则是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心浮气躁、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盲目蛮干,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留下包袱和隐患,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具体而言,片面或错误的政绩观,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落后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高质量发展时代要求的错误政绩观;二是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错误政绩观;三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官不为”、“躺平”与“内卷”的错误政绩观。只有有效解决上述三大突出问题,才能促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创造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实绩。 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尤其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两个基本道理:一方面,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另一方面,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只有党性坚强、摒弃私心杂念,才能保证政绩观不出偏差。也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制度、解决好制度问题,只有科学完善的法规制度才能“固本培元”、规范行为、以正人心,纠偏政绩观偏差与错误政绩观。 因此,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将政绩考核“指挥棒”、选人用人“风向标”、监督执纪问责等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既要与时俱进地完善政绩考核体系,实现考核与问责的有效结合;又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建立科学的党内激励机制;还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提高政绩考核的针对性、科学性与时代性,充分发挥好政绩考核“指挥棒”作用。一是要适应中国式现代化阶梯式递进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要求之中。推动高质量发展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必须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政绩考核,创建和完善制度环境,推动我国经济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二是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努力做到干部考核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既注重年度考核、晋升考核,也注重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还要建立科学的分类考核评价体系,构建科学的知事识人体系,避免考核流于形式、手段单一、方法简单、搞“一刀切”。三是增强干部考核的公信力与群众参与度,让群众满意是我们党做好一切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根本标准,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形成激励干部求真务实的有效制度机制,才能使那些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的干部得到鼓励、褒奖、重用,使那些做表面文章、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跑官要官的干部得到应有的批评和惩处。 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既要推进干部政绩考核与问责的有效结合,也要建立科学的党内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一是必须推进干部政绩考核与问责的有效结合,既要把政绩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关键依据,也要对失职失责者进行严格的考核问责;尤其是要加强政治监督与人民监督,严格惩治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官不为”、“躺平”与“内卷”现象等严格整治。只有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制度才不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橡皮筋”。二是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建立科学的党内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既需要健全完善问责追责、惩处等机制,也需要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尤其是要坚持权责统一、建立“三个区分开来”制度保障机制,避免主观臆断,让党员干部无后顾之忧干事创业。三是必须增强巡视巡察与各种监督的系统性,科学规范与优化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切实为基层松绑减负,以增强党内信任、关心爱护干部、激发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 把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放置于干部制度之中进行系统思考,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干部提名推荐、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措施办法,做到管理全面、标准严格、环节衔接、措施配套、责任分明,对“带病提拔”现象进行有效的监督问责。必须着力遏制住选人用人中的“任人唯亲”“圈子文化”“山头主义”等不正之风,着力整顿领导干部“带病上岗”与“带病提拔”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需要指出的是,要使各级党组织与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健全完善管党治党责任体系、实现管党治党责任全链条。各级党组织既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执行议事决策规定与程序,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不要搞个人专断、‘一言堂’,不要搞个别授意、私下交易”;也要认真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制,认真落实各级党委与班子成员在管党治党中的主体责任与领导责任,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与督察,切实做到“权责对等、失责必问,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以责任主体到位、责任要求到位、考核问责到位,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位”。   (作者系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全国红色基因传承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2026-09-22 14:24:03

《新闻联播》报道:各高校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各高校持续深化理论武装、坚持学用结合,推动学习教育不断走深走实。4月19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新闻联播》“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栏目推出报道《知行合一 务求实效》。跟教育小微一起来看——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各高校围绕“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扎实部署、统筹推进,持续深化理论武装、坚持学用结合,推动学习教育不断走深走实。 清华大学把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原原本本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精心制定涵盖14项具体任务的学习教育实施方案。以上率下从严查摆问题,开展持续为基层减负、规章制度清理等5个专项行动,以实干担当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中,华中科技大学把育人质量与国家贡献作为政绩的根本标尺。坚持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检验政绩的第一标准,以“顶天”的科研高度支撑国家战略,以“立地”的服务深度赋能地方发展,切实将正确政绩观融入办学治校全过程,以学促干,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四川大学将学习教育与推进教育强国建设三年行动、编制学校“十五五”事业发展规划等深度融合,聚焦国家重大战略,明确主攻方向,紧扣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等重点工作谋篇布局,制定并动态更新问题清单,细化整改方案台账,在深学细照笃行中校准政绩坐标、检验学习成效。 东北大学扎实推进学习教育各项要求走深走实,系统破解立德树人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创新完善党建引领事业发展工作机制,从“党的领导、多元治理、支持保障、负面清单”等7个方面设计3级指标体系,推动党建与事业发展深度融合。

2026-09-22 14:19:38

习近平:增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指示中强调,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深刻认识政绩观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思想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没有对树立正确政绩观极端重要性的深刻认识,就不会有践行正确政绩观的自觉行动。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所处的岗位,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民谋利 中国共产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所处的岗位,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民谋利。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不慕虚荣,不务虚功,不图虚名,切实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2020年5月22日,习近平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要自觉做矢志为民造福的无私奉献者,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4年3月,习近平在2024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之际作出的重要指示 我们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只有不断以良好政绩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造福人民,才能践行好党的宗旨,也才能完成好党的历史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反复强调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把这个要求一级一级落实下去,没有正确政绩观是做不到的。 ——2026年2月5日,习近平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指示 作为党的干部,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 在作风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是党性,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古人说:“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作风问题,很多是因公私关系没有摆正产生的。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形式主义背后是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作祟,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满足于做表面文章,重显绩不重潜绩,重包装不重实效。官僚主义背后是官本位思想,价值观走偏、权力观扭曲,盲目依赖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这些思想和行为,都会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难以贯彻,使群众热切期待落空,使党的执政基础受到侵蚀。 ——2019年1月11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 大量事实表明,政绩观偏差和错位,会浪费资源、助长形式主义、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最终劳民伤财,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影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如果放任下去,就会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危害十分严重。 ——2026年2月5日,习近平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指示 发扬钉钉子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察实情、出实招、求实效,确保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见到实效 干部是不是实事求是可以从很多方面来看,最根本的要看是不是讲真话、讲实话,是不是干实事、求实效。那些见风使舵、处事圆滑的人,那些掩盖矛盾、粉饰太平的人,那些花拳绣腿、不干实事的人,那些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人,都不是真正的唯物主义者,都有私心杂念在作祟。年轻干部要坚持以党性立身做事,把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作为党性修养和锻炼的重要内容,敢于坚持真理,善于独立思考,坚持求真务实。 ——2021年9月1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要发扬钉钉子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察实情、出实招、求实效,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切忌搞徒有其表的形象工程、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制定好实施方案,做到精准施策、适时适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忌脱离实际。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注重先立后破,不能未立先破。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改革落实能力和水平,确保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见到实效。 ——2024年5月20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 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深刻认识政绩观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要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提高党性觉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026年2月5日,习近平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指示

2026-09-21 17:31:32